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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與關說、陳情、請願、陳述意見之比較表

  • 點閱:12472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08/18

名稱 法源 定義 提出主體 實施對象 標的 程序

遊說

遊說法第2條
第1項

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依遊說法第2條第2項所定遊說者

依遊說法第2條第3項所定被遊說者

法令、政策或議案

向被遊說人所屬機關申請登記,經許可始得遊說。

關說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

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任職機關有關人員

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無規定

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人民

主管機關

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

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請願

請願法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人民

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應備具請願書

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39條、第102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機關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行政機關

於陳述意見通知書或公告中記載詢問之事項

人民自行提出或由行政機關通知其提出,其陳述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