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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結婚,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辦理配偶之財產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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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23

法務部99年11月17日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函

公職人員於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並信託財產完竣即可,即具強制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得隨意擇定1日為就(到)職申報及信託申報之「申報基準日」,倘於申報基準日後始辦理結婚登記,因我國民法第982條則係採結婚登記主義,故於申報日前既尚未具合法夫妻關係,自無庸一併申報配偶之財產。至其配偶之財產既仍屬應信託之標的,參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3項所定「前2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3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之法理,自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將配偶之財產辦理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始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