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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解釋令函

  • 點閱:1052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2/26

法務部99年10月07日法政字第0999042577號函
一、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9條定有明文;復按財產信託屬寄託之法律關係,而薪資轉帳及存提款則屬寄託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型契約,尚與買賣、租賃及承攬等法律行為有間,應非屬前開所指交易行為,有本部96年4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61102130號函足稽。準此,前開條文雖屬例示規定,然仍應合乎買賣、租賃及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法律行為,方符交易行為之要件。
二、來文所指代表貴部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金融機構與貴部為借貸行為,因屬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買賣、租賃及承攬等法律行為尚屬有別。況國庫券、政府公債之發行及短期借款之洽借,係貴部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及「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等法規辦理,乃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並調節國庫收支,藉以穩定金融,與推動國家建設或政策息息相關,揆諸前揭法條及函釋意旨,應認非屬純粹以營利為目的之交易行為,尚與本法第9條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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