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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再詢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巨額採購」認定疑義一案。

  • 點閱:9566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10.8台內民字第0990185153號函

一、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捐贈之政治獻金。有關政治獻金法規定巨額採購認定之疑義,本部曾以96年5月1日台內民字第0960060281號函復大院略以,機關辦理採購,是否屬巨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合先敘明。
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複數決標者,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依上開規定,有關巨額採購如採複數決標,在項目之標的不同時,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有關上開「項目之標的不同」之認定,案經洽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9月6日工程企字第09900341470號函略以,所稱「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政府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爰複數決標之個別項目,如符合上開規定得分別辦理,且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規定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則依該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倘該個別項目之採購金額未達巨額者,該個別項目非屬巨額採購。本案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開函釋意見辦理。至如尚有疑義,請檢具個案事實資料送部,俾憑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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