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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縣議會議長○○○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本人及配偶存款5筆計6201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14萬元。

  • 點閱:9462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縣議會議長○○○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本人及配偶存款5筆計6201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其因身體微恙進行手術,加以議事運作備極艱辛,致填寫漏列申報疏忽云云。經查,申報人不得以事務繁忙為由主張免責,且其漏未申報金額依額度比例,確有可責性,核屬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