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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1》○○縣○○市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配偶於○○銀行債務430萬元及與他人○○君共有之土地12筆,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

  • 點閱:9458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縣○○市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配偶○○銀行債務430萬元及與他人○○君共有之土地12筆,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價錢及時機不對,○○君反對出售,故雙方約定銀行利息先由○○君之配偶先行墊付,待土地售出後再由得款中扣除,非私人借貸,致未申報云云。經查,雙方既約定由○○君之配偶先行墊付利息,則該筆債務皆事實存在,土地登記係採記名主義,申報人配偶名下有土地12筆亦為事實,況貸款、土地確有共謀約定,可於申報表備註欄註明,不可率爾不報,核屬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