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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2》○○縣○○鄉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本人建物及貸款各1筆,分別為202.2平方公尺及124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 點閱:9541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縣○○鄉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本人建物及貸款各1筆,分別為202.2平方公尺及124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房屋與土地分屬不同人,初次申報對相關法規不了解,復以平日忙於村里建設及民眾陳情服務工作,致有申報疏漏云云。經查,申報人未申報之房屋,該土地係其父親所有,自72年3月起即課徵房屋稅迄今,且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表上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均申報此門牌號碼,渠對該屋應無不知之理。且申報人未申報之長期房屋修繕擔保貸款,起貸日期為95年12月11日,抵押擔保品為上開未申報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申報人所辯理由不足採信,核屬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