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現在位置首頁 > 案例專區
  • 回上一頁

案例專區

《案例15》○○縣○○市公所市長○○○申報97年財產,溢報其配偶有價證券275萬餘元,未申報其未成年子女9筆土地及1筆建物,合計溢報及未申報財產1,400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

  • 點閱:11793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縣○○市公所市長○○○申報97年財產,溢報其配偶有價證券275萬餘元,未申報其未成年子女9筆土地及1筆建物,合計溢報及未申報財產1,400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溢報之股票是要過戶給三位子女,因當時公司尚未作業好,才造成疏忽;9筆土地及1筆房屋是由未成年子女繼承的,疏忽未申報,不是故意不申報云云。經查,申報人溢報其配偶有價證券,實已於民國95年至97年間即贈與其未成年子女,故其所稱公司尚未作業好造成疏忽顯係申報人推諉申報責任之詞,另未申報其未成年子女9筆土地及1筆建物,其中有土地1筆是拍賣時購入,土地2筆是配偶於民國94年所贈與,且已於96年申報過;另6筆土地及1筆建物,係申報人配偶繼承自父親後再贈與其未成年子女,申報人所稱因工作太忙造成疏忽漏報,顯係推諉申報責任之詞,不足採信,爰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