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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本人債務3筆159萬餘元、配偶新台幣存款3筆85萬餘元及外幣存款1筆27萬餘元,合計273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 點閱:11702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本人債務3筆159萬餘元、配偶新台幣存款3筆85萬餘元及外幣存款1筆27萬餘元,合計273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誤認單筆之存款,如未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則無庸申報,致使系爭年度財產之申報,有不一致之情形,惟申報人在主觀上絕無任何故意隱瞞或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云云。經查,申報人94年至96年間財產申報表影本,其存款、股票及債務,未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均有申報;且申報人既稱本身有多年申報財產經驗,當知本法從無對存款部分有「以單筆達100萬元以上才申報」之規定,且本身又是司法官,理應較其他非具法律專業之公職人員易於了解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內涵。申報人顯有輕忽其應盡財產申報義務,核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