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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縣○○市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配偶新台幣存款16筆計217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 點閱:11395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縣○○市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配偶新台幣存款16筆計217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夫妻間長期不睦,夫妻財產各自管理,互不干涉,其多次詢問且告知配偶相關規定,仍執意隱瞞相關存款,以致造成漏報云云。經查,申報人配偶雖證實97年確有多筆存款未詳告申報人,以致漏報,此故為屬實;惟依財產申報法法第5條第2項「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明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有申報其配偶財產之義務,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縱申報人與其配偶財產係各自管理,仍應依法一併詳實申報。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載明:「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是申報人倘確有無法申報配偶財產之正當理由時,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方屬正辦。本案申報人所執理由顯為卸責之詞,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