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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團法人」具有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性質,應屬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

  • 點閱:1018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12.8台內民字第0990235256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有關「醫療社團法人」之性質,經徵詢行政院衛生署、財政部及本部社會司意見略以,「醫療社團法人」非屬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人民團體;惟其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性質,應屬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得依本法第7條第1項營利事業規定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