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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有關民眾查閱、個案查核及申報人陳述意見之疑義

  • 點閱:965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23

法務部100年4月13日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書函

1.申報人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除有具體事證足認申報人因申請人查閱而有危害其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者,或申請人申請查閱有不正當目的者,得不提供申報人之年籍、國民身分證號碼、土地地號、房屋建號、汽車車牌或引擎號碼外,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概可提供民眾查閱。
2.民眾於查閱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後,另請求查核申報內容是否屬實時,倘所指摘之內容符合上述情形,或參酌其所提質疑及相關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者,受理申報機關(構)即應依前開規定進行查核,以貫徹本法預防貪瀆之效能。
3.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倘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或拒絕說明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2項所定,即應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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