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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巨額採購」採複數決標數量組合之方式,其項目標的相同時,以個別得標廠商之「契約金額」認定之。

  • 點閱:993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0.2.23台內民字第1000032722號函

查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立法意旨在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決策,與政府採購法規範達巨額採購金額,須踐行該法所定採購程序的立法目的尚屬有別,合先敘明。
有關所詢複數決標採數量組合之方式,其項目標的相同,個別得標廠商之「決標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者,是否屬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巨額採購,鑑於該款規範對象既為「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為符規範意旨,應以個別廠商之「契約金額」認定為宜,又個別廠商之「契約金額」如未達巨額採購,應尚未具該款立法規範的影響性,基於維護捐贈者權益、公平參與原則以及鼓勵捐贈行為公開透明等考量,尚無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規定之適用。至為應查詢需要,並以實務上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因有公告可供查詢,則同意得以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作為查詢依據;至個案查詢時,如認有必要,亦得洽請廠商提供契約金額以為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