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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摘錄)

  • 點閱:1014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3/0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70060275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800656361號  函修正第 2~5、7、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10000518511  號函修正第 2、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 1010027206 號函修正第 7、10  點條文;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300353051 號函修正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十一、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