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整合查詢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摘錄)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70060275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800656361號 函修正第 2~5、7、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10000518511 號函修正第 2、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 1010027206 號函修正第 7、10 點條文;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300353051 號函修正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十一、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