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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全國性人民團體「全國聯合會」與經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地方公會兩者之關係及捐贈政治獻金如何計算總額疑義案。

  • 點閱:867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1.12.5台內民字第1010365590號函

一、按「全國聯合會」係依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專技人員特別法(如醫師法、律師法、技師法……)之規定,由省(市)、縣(市)級之地方公會共同發起籌組成立。又全國聯合會雖由地方公會共同籌組成立,惟兩者間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管轄,且其財務及會務各自獨立;兩者之團體負責人(理事長)及其理監事,均分別由其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爰此,地方公會並非「全國聯合會」之分支機構。
二、鑑於「全國聯合會」與地方公會之財務及會務各自獨立,地方公會並非「全國聯合會」之分支機構,上開團體如為政治獻金捐贈,應視為獨立個體分別計算其捐贈總額。又地方公會所為之捐贈,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所列之捐贈者,自應為該地方公會,如有誤植為「全國聯合會」情事,建議視個案事實衡諸得否以補正收據所列捐贈者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