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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期間外之捐贈處理疑義案。

  • 點閱:857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1.6.8台內民字第1010200136號函

一、案內受贈者是否屬本法所稱之擬參選人1節,依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2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案內受贈者係於本法第12條所定期間之外收受政治獻金,尚非屬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之「擬參選人」。
二、本法第12條規定期間外之捐贈,得否返還捐贈者1節,鑑於本法對於捐贈者於本法第12條所定期間外匯入政治獻金專戶之獻金,受贈者不予收受之處理,並無明文規定,考量受贈者既依法不予收受,如未支用於競選活動,尚無影響選舉公平性之虞,上開捐贈得允其返還捐贈者,至如受贈者已將該筆政治獻金辦理繳庫,基於尊重捐贈者權益起見,宜由捐贈者向受理申報機關申請辦理該筆已繳庫款項之返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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