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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收受營利事業捐贈之政治獻金,倘無從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查證,得否洽尋其他替代之查證管道案。

  • 點閱:873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2.4.2台內民字第1020141053號函

本部前曾以99年11月29日台內民字第0990232631號函復略以,擬參選人等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可透過查詢相關機關建置之網站資料,並下載查詢紀錄或出具相關機關函復查詢結果資料,以資證明;至如在上開文件以外,如有提供其他當事人認可足資證明之文件,請 大院參酌本法第7條及第30條規定意旨本諸權責認定。參酌上開意旨,有關擬參選人收受營利事業捐贈之政治獻金,該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如尚未辦理決算或申報,擬參選人得洽請該營利事業以具結或書面說明等方式,敘明該營利事業並無累積虧損情形,作為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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