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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釋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 點閱:848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三組
  • 日期:2016/04/14

法務部102年11月22日廉財字第10205034170號函

1.按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是行政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學校、署立醫院等公營造物,亦與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之人員及擔任董、監事者,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款、第 6 款及第 12 款等款所定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有本部 93 年 12 月 29 日法政決字第 0930044342 號書函及99 年 8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91108385 號函可資參照。

2.據上所述,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應毋庸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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