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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有關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料之合理使用範圍疑義。

  • 點閱:639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3.6.5台內民字第1030178361號函

一、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3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同法條第5項規定,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經查其修法理由,係因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繁多,且相關資訊之公開,事涉人民基本權利,及政治獻金捐贈者捐贈之意願決定,爰於第4項明定受理申報機關應公開之資料為「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並增列第5項授權由受理申報機關訂定查閱辦法,以為配套規範,合先敘明。
二、按政治獻金法規範目的在使政治獻金公開透明,接受大眾監督,該法並未對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料之使用範圍予以明文,惟審酌其修法意旨,自不得為營利之用。又該法並未課予查閱人保密義務,亦未對查閱人未盡保密義務定有相關處罰規定,惟查閱人如自行將查閱之資料公開,如因此造成捐贈人權益受損,須由查閱人自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另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部分,建請洽詢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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