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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購國有土地等情,是否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限制乙案。

  • 點閱:676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3/09

法務部102年6月3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2680號
一、按行政院、財政部或貴局長官兼任董事、監察人之國(公)營事業機關(構),因業務上有需要使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均歸公有之 情況下,因與本法要防止對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可認未違反本法規定,本部101年9月24日法授廉利字第 10105017900號函掲示甚明。依貴署來函所指臺灣菸酒股份 有限公司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申購宜蘭縣礁溪鄉玉石段960-2地號國有土地,以解決該公司花蓮營業處礁溪營業所出入 通道安全問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申購宜蘭 縣羅東鎮興東段1046-10及1046-18地號國有土地,以作為郵 政專區(附加商業使用)使用,提供郵政服務並增進公共利益;貴署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原建國啤酒廠(現為台 北啤酒工場)國有房地改良利用案,以保留啤酒產業文化資 產、促進古蹟保存及活化利用;臺灣銀行為管理其民國43年間投資興建之原美軍眷舍之建物,申請承租該建物坐落之貴 署經管台北市士林區華岡段ニ小段462-1地號國有土地,以 利文化資產管理等4案交易行為所獲利益均歸公有等情。
二、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所稱之國(公)營事業,且分別由財政部、交通部及財政部持有全部股份之臺灣金融控 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份,又行政院、財政部或貴署長官係 本於職務關係受指派而兼任該等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則 上開依國有財産法第42條、第47條、第50條所為之申購、委 託改良利用、承租等交易行為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依「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 事項」之規定均歸公有解繳國庫,實與本法旨在防止對私人 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自有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