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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購、申租、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 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

  • 點閱:739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3/09

法務部102年11月27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5140號
一、按行政院、財政部或國有財產署長官兼任董事、監察人之國( 公)營事業機關(構),因業務上有需要使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依「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規定均歸公有解繳國庫 之情況下,因與本法要防止對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可認未違反本法規定,本部101年9月24日法授廉利字第10105017900號函釋甚明。
二、貴部所屬台電公司因股權結構包含民股,依「國營事業機構 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前段規定「資本含有民股之事業機構,各年度應解庫盈餘,原則上按自編決算數, 連同第四點未經核准保留部分,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内召開股東常會,決議應分配股息紅利後,於七月三十一曰前完成繳庫」,雖尚與本部前開函釋意旨未盡相符,惟具體個案仍得視各主管機關直接投資或轉投資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其設立是否有其法令依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又該代表政府 或公股出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派、選)、管理及考核工作,是否有訂定遴聘(派、選)、管理或考核要點,且就遴 聘(派、選)程序及行為規範等予以規定,並斟酌系爭交易行 為之性質是否係配合執行政府機關公益政策或與公務之推行 密切相關等情形,综合考量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