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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經濟部所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於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案件,是否受本法第9條之限制乙案。

  • 點閱:729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3/09

法務部103年7月30日法廉字第10305025660號
一、有關國(公)營事業機關(構),因業務上有需要使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向貴署所為之申購、委託改良利用ヽ承租等交易行為,是否有本法第9條之適用,本部前曾以101年9月24日法授廉利字第1010501790號函ヽ102年6月3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2680號函、102年11月27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5140號函、103年3月7日法授廉利字第10305006220號函掲示摘要如下:
(一) 本 部101年9月24日法授廉利字第10105017900號函揭示「行政院、財政部或貴局長官兼任董事ヽ監察人之國(公)營事業機關(構),因業務上有需要使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均歸公有之情況下,因與本法要防止對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可認未違反本法規定」。
(二) 本部102年6月3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2680號函揭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 所 稱 之 國(公)營事業,且分別由財政部、交通部及財政部持有全部股份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份,原則上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47條、第50條所為之申購、委託 改良利用、承租等交易行為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依『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之規定均歸公有解繳國庫,實與本法旨在防止對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自有本部101年9月24日函釋之適用」。
(三) 本 部102年11月27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5140號函揭示「台電公司因股權結構包含民股,依『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前段規定『資本含有民股之事業機構,各年度應解庫盈餘,原則上按自編決算數,連同第四點未經核准保留部分,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内召開股東常會,決議應分配股息紅利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繳庫』,雖尚與本部前開函釋意旨未盡相符,惟具體個案仍得視各主管機關直接投資或轉投資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其設立是否有其法令依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又該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派、選)ヽ管理及考核工作,是否有訂定遴聘(派、選)、管理或考核要點,且就遴 聘(派、選)程序及行為規範等予以規定,並斟酌系爭交易行為 之性質是否係配合執行政府機關公益政策或與公務之推行密切相關等情形,綜合考量判斷之」。
(四) 本 部103年3月7日法授廉利字第10305006220號函掲示,102年11月27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5140號函所稱斟酌系爭交易行為之性質 是否係配合執行政府機關公益政策或與公務之推行密切相關等情形,由各業務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釐清審認之。
二、查本法立法目的係在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汚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承上,國(公)營事業機關(構)向 貴署申購、委託改良利用、承租等交易行為,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依規定均歸公有解繳國庫,自有本部101年9月24日法授廉利字苐10105017900號函及102年6月3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2680號函之適用。而股權結構含民股之國營事業,具體個案除依本部前開函釋意旨外,並得審酌本部102年11月27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5140號函釋内容,斟酌系爭交易行為之性質是否係配合執行政府機關公益政策或與公務之推行密切相關等情形,由各業務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釐清審認之。
三、至於 貴署所詢,國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如係由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内親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擔任,該國營事業機構是否得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交易行為乙節,承前本部函釋意旨,係以各該國營事業機構整體為規範對象,尚非以該國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ヽ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由何者擔任為判斷要件,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可本於權責釐清審認系爭交易行為之性質是否係配合執行政府機關公益政策或與公務之推行密切相關等情形判斷之。惟若該公職人員如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於交易行為中圖該關係人即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内親屬之利益,自有本法第7條之適用,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