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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函釋排除「與其他有價證券合計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零股(未達1,000股)股票」,無須辦理強制信託規定之疑義

  • 點閱:716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4/22

法務部104年08月13日法廉字第10405011600號函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明定「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應申報,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價證券總額100萬元以上者應申報;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九點規定,「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按本法除規範公職人員一般財產申報外,另於第7條針對具高度政策決定權及影響力之公職人員,課予其特定財產以信託方式,予以較透明之監督。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之有價證券總額須達100萬元以上者始應申報,則信託義務人所有零股股票與非零股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或各筆零股股票合計未達100萬元者,既本無需辦理財產申報,則該零股股票應無需辦理信託,始符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