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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臺南市議會函詢新任議員於當選前所從事工作與擔任職務,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有相關業務往來,當選後仍兼任該項工作與職務,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疑義乙案。

  • 點閱:783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3/16

法務部104年10月13日法廉字第10405015010號函
一、按本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所稱監督依其定義為指揮、督導、監管、視察、指正、考核等權限,而機關得依據事務或層級管轄規定為視察權、介入權及糾正權等;又「按本法第9條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依文義解釋及其立法原意,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故只要依法係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監督機關,即為本法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分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各自監督對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33條、36條至38條及第48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有本部92年11月14日法政決字第0921119675號函、94年4月20日法政決字第0941103926號函可資參照。
二、政府機關於促參案件中對已簽約之民間機構之監督管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5章之監督及管理規定為之,且除上開第5章另有規定外,並依雙方契約規定履約,故雙方權利義務及履約管理係以投資契約約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依促參法規定,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外經營,分別與彰化秀傳紀念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簽訂ROT及BOT委外經營契約,並成立履約管理小組及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以監督履約管理及營運績效。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基於委託機關地位就該二間委託民間經營醫院所為之監督性質,進而對臺南市政府具監督權限之臺南市議會,對該二院所得行使之權限是否含括於本法第9條監督定義之範疇,因涉及契約雙方締約內容,應視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經營階段,政府機關是否具有依法規或事務權限及契約內容進行本法第9條之指揮、督導、監管、視察、指正、考核等權限而定。
三、至於貴會所詢,現任議員於擔任議員前任職於臺南市立醫院,目前仍兼任支薪名譽行政副院長,事涉直轄市議員兼任職務之限制,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為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