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與其已成年子女、二親等親屬或未成年子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據以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

  • 點閱:729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4/06

ㄧ、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人均屬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其中第5款「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該款所稱「幕僚長」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公職人員、所稱「主管」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公職人員,有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在所不論,有本部97年9月8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720號函、97年10月2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5120號函可資參照。是以,駐外人員如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其他各款之申報義務人,即屬本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又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包含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並無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之別,合先敘明。
二、次按「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之房租補助費涉及具體金錢給付,屬本法第4條所稱財產上利益;復按本法第7條所稱「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係指利用職務上所掌之職權、一切與職務有關之事機或機緣及手段,以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而言。貴部來函所詢,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規定,如公職人員與其已成年或未成年子女、女婿、媳婦、父母、兄弟姊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並據以請領房屋補助費,恐有利益輸送而違反本法第7條規定之虞,惟個案是否違法,仍須依具體事證綜合主客觀要件判斷之。至於公職人員如代理未成年子女,由其本人與未成年子女簽訂租賃契約,並容有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規定而生契約無效之疑義,是否得據以請領核銷,請洽詢主計及審計主管機關意見辦理。
三、又駐外人員如無租賃事實而訂定虛偽房屋租賃契約,並據以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而涉有偽造、變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詐取財物者,得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論處,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