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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無庸申報財產

  • 點閱:625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8

法務部99年4月16日法政字第0991103570號函釋

因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既非機關內之正式編制單位,而所需人員亦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即屬任務編組之性質,因此,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之執行秘書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而毋庸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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