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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立○○醫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應辦理財產申報

  • 點閱:638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8

法務部100年4月8日法政字第1001103064號函釋

本件依來文所述,黃約用高級管理師不具公務人員或師(二)級以上相關醫事人員資格,依臺北市立○○醫院組織規程所示,雖不符副院長之條件資格;惟由臺北市立○○醫院編制表所示,該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既係機關法定編制人員,即屬前開所稱依法規所置之人員,而黃員既經臺北市長核可同意執行專案副院長之職務,並受聘擔任副總院長,自應辦理財產申報,方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