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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官晉敘生效日有溯及既往之情形,爰於申報期間如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以晉敘派令發文日作為受理申報機關及申報表移轉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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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3

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97年10月15日政(二)字第0970000876號函釋

申報期間內其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則以晉敘派令發文日作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本俸6級)法官資格認定之標準,亦即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派令發文日前向政風機構申報者,由政風機構受理後再行移轉申報表至監察院,至申報人於申報期間內、派令發文日後始申報者,則應逕由監察院受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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