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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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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3

法務部廉政署101年9月3日廉財字第10100314180號函釋

具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職務如有異動,且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時,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此有本部98年3月4日政財字第0981102345號函釋足參。準此,因法官於本法修正前,無論其職務所列職等為何,受理申報機關(構)均為其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則其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之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依據前開函釋意旨,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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