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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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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6

法務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釋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除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財產外,尚須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強制信託,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院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3點規定,董事長係決定事業機構經營政策之最高首長,總經理係實際負責執行事業機構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之執行首長。又「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1點第2項規定,各事業機構主持人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準此以言,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