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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等19個單位,排除認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

  • 點閱:622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1日電政字第09904069871號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大觀發電廠、 桂山發電廠、萬大發電廠、明潭發電廠、蘭陽發電廠、高屏發電廠、尖山發電廠、放射試驗室、綜合施工處、和工-鳳林超高壓線施工所、南部資料處理中心、中部資料處理中心、核能後端營運處、電力通信處、綜合研究所、訓練所、電力修護處南部分處、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等19個單位,因會計制度屬報銷單位,既未設會計部門亦未置專、兼任(辦)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