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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組織轉型為事業部制,調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認定

  • 點閱:751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6日電政字第1048109579號函

1.台電公司訂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事業部制,新設水火力發電、核能發電、輸供電、配售電等4個事業部,其執行長、副執行長認定為「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及副首長;該4個事業部所轄各處、廠則調整為各事業部之內部單位,該公司業將相關組織修正案報經濟部同意備查在案。
2.爰台電公司自105年1月1日起,除總機構首長、副首長計10個職務,各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計34個職務,總計44個職務應向本院辦理財產及信託申報外,其餘158個職務改向所屬單位政風部門辦理財產申報,並免辦理強制信託。
3.另其餘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暨轄屬之北部、中部、南部、龍門、深澳及青山施工處,因未在台電公司此次組織修訂範圍內,仍維持原認定之「公營事業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