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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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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20

法務部101年11月21日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3590號函釋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應係指同一公職人員因其本職與兼職而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不同身分而言。如係同一職務,而符合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規定之申報身分,應係法條競合之關係,非屬前開規定所稱「二種以上身分」,此有本部84年4月6日法84政字第007483號函可稽。
2.是以,○○公司各等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 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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