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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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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12

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決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

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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