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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謂之「兼任」

  • 點閱:504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20

法務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釋

(1)所謂「兼任」,係指公務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內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即與代理之性質類似,僅暫時性兼任者,始足當之。
(2)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不論係由原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原無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者,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