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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點閱:
4866
資料來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日期:
2018/03/12
法務部98年4月15日法政字第0981103182號函釋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法申報財產。
附件下載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疑義
(檔案大小:40.0KB、更新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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