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現在位置首頁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 回上一頁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職權認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指「指派機關」立場通知監察院,當予尊重。

  • 點閱:486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21

法務部103年12月29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0100040號函釋

1.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其中「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規定,經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表示,係由該會「進行相關幕僚作業,協助遴聘事宜遂行。」是原民會除為原文會之業務主管機關外,原文會董事、監察人聘任幕僚作業既由原民會辦理,應足認為該會為原文會董事、監察人之實際聘任機關,則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自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指「指派機關」。
2.綜上所述,原民會本於業務主管機關地位,依職權認定原文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指「指派機關」立場通知監察院,均符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當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