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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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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24

法務部102年12月12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函釋

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如未於各該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後,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法通知受理申報機關,則受理申報機關可否逕要求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部分:查本法「對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係採強制申報制度,此由該法行政院、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草案說明三及第三條說明與立法院審議過程資料均明載係採強制申報方式可知。是申報財產乃該法規定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應不待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而主動申報,更與其所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是否將公職人員就(到)職情形通報被告無關,自不因其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通報被告或通知公職人員申報,該公職人員即可免申報財產之義務。」有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358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若無正當理由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得依本法第12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