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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 點閱:498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98年5月19日法政字第0981106051號函釋

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之卸(離)職與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之解職,規範目的及效果均不相同,為明確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並保障公職人員權益,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故如係無法上訴之終審判決,確定後始送達判決者,應以判決送達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如係屬得上訴之判決先行送達,嗣後始確定者(如對一審判決未上訴),則應以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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