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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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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政風司98年9月30日法政決字第0981111583號函釋

1.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有關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3條所定,既未特別規定即日起算,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前段「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2.次按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又所稱卸(離)職當日,係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本法第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定有明文。則公職人員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起2個月內,即應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所規定申報期間之起(計)算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