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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縱已繳保險費每件保險未達新臺幣20萬元亦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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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99年6月8日法政字第0999024829號函釋

保險商品具有特殊性,係以保險費繳納之方式(年繳、季繳或月繳等)及金額為申報標準,與珠寶、古董或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係以掛牌市價或已知之交易價額為申報標準者有間,申報方式自應有所區別。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