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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點閱:
8544
資料來源:
監察院
日期:
2009/11/20
解析:
縱使存款帳戶為供立法院辦公室使用,仍為立法委員名下之財產且委員知有帳戶存在,不得諉為不知,據此認定申報人為故意申報不實,處以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