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7年11月10日法政決字第0970037116號函釋由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並每年編列預算捐助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基金會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其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係由政府所主導而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者,縱非具公務員身分,仍應依法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