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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

  • 點閱:985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23

法務部102年5月8日法廉字第10205009800號函釋

按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所稱董事「轉讓」所持公司股份,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股東巧取名位或防止股東因知悉公司財產狀況欠佳而及早將持有股份拋出,故不許其任意將持有股份隨意轉讓之情形,其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兩者立意確屬不同。故本法所定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本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若將股票全部強制信託予信託業者,應非屬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其應可繼續擔任董事職務。是以,本法所定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若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票,並擔任董事者,依本法第7條規定,仍應將股票全部信託予信託業者,惟據上開經濟部函釋,依本法所為股票強制信託非屬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其應可繼續擔任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