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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銷毀作業規範疑義。

  • 點閱:773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日期:2016/04/28

法務部104年5月15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0325660號函釋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自收受、審核、彙整成冊、編號保存、提供應用、保存年限與銷毀等規定,均係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辦畢即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管理;後續如有需要將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保存之情形者,其簽辦之相關案件,亦應併案歸檔,俾供稽憑。又該等申報資料既屬檔案,其相關之銷毀程序,自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2.按本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5年,期滿應予銷毀,所稱申報資料,並未排除網路申報資料,是該資料保存期滿自亦應銷毀。又附於原申報表之查核後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等,此等資料應認為已與原申報表附合,成為不可分離之重要成分而得視為一體,則原申報表銷毀時,自應一併銷毀。
3.申報人因案入獄,於解職後第8年出獄時始行申報財產,其申報資料如無前開本法第16條第1項但書情形,自應依該項本文規定立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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