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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申報疑義

  • 點閱:797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4/25

法務部105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505003550號函

1.「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係屬保險費交付及保險金 給付方式,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保險類型認定無涉,且該條件易使申報人誤解「躉繳」保險無庸申報,又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亦無明定,爰該條件停止適用。
2.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均應依本法申報,並於申報時注意下列事項:
(1)以要保人為認定標準:即「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者,均應申報;至於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否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均非屬應申報範疇。
(2)保險費部分,不論為一次交付、分期交付、已繳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3)保險契約效力部分:
①保險契約仍在有效期內,無論已繳費期滿、展期定期、減額繳清或已領回生存給付者,均應申報。
②因停效保單仍可於一定期間申請恢復效力,於申報日已停效但未失效者,亦應申報。
(4)保險契約具有被保險人如屆滿一定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保險公司即應給付祝壽保險金之契約條款,係具有生存保險金之特性而屬儲蓄型壽險,應依法申報(法務部103年9月16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1440號函釋)。
(5)同一保險公司同一保險名稱,如屬不同保單號碼,應逐筆臚列。
3、本函釋自發文日生效適用,法務部前函釋與前揭說明相衝突部分,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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