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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保險項目之更正申報作業

  • 點閱:803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4/25

法務部105年4月6日法廉字第10505004410號函

1.申報人於知悉過往年度申報資料有誤差之情形,除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更正外,亦得簡化逕以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申報。
2.為衡平簡化保險項目之更正申報作業及更正申報資料併原申報資料保存之完整性,又考量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喪失本法第2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原申報資料仍保存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移轉,認保險更正申報可逕以「104年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向申報資料之「最後保存機關」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保險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1次。
3.申報人如104年定期申報期間未授權取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資料,針對保險項目欲更正申報者,亦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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