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主管或副主管未領主管加給,或任該職係代理者,是否毋庸申報財產之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7
法務部98年5月25日法政字第0981105200號函釋
代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之職務者,即應申報財產,如其所代理者,係「主管」或「主管人員」時,僅須該代理之職務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且由原非法定申報義務之人依法實際代理該主管或副主管職務者,該代理人即應依法申報財產,有無因代理該職務而支領主管加給在所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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