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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辦理財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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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6

法務部廉政署104年3月23日廉財字第10405004330號函釋

1.因各公營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及層級結構各異,且公營事業機構及其內部組織如何予以區別,尚無法律明文規範,故參酌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法理,應綜合考量各該組織是否具有人事權限、是否依據組織編制或規程所設、專責或兼任(辦)人事、會計,及具有關防、圖記等印信而得就權責事項以本身名義對外為一定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契約)等,據以認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各級組織究屬首長領導之分支機構,或僅為該機構內部或派出之單位。是有無獨立之人事權限,尚非認定各該組織是否屬於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唯一基準。又公營事業機構並不以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營利性法人為限,公營事業分支機構自亦不以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格而得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主體者為必要,業經本部97年10月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1637號函、同年12月2日法政決字第0971118485號函、同年12月10日法政字第0971118614號函及102年2月18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3990號等函釋在案。
2.次按印信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依前開條文文義解釋,如一公營事業機構之內部組織持有依該條例規定製發之圖記,即應屬分支機構。又前揭規範實寓有公營事業總機構得視其組織型態與業務推展之實際需求,而決定是否製發圖記予該事業之內部組織,使該內部組織取得分支機構地位,而得以本身名義對外為一定意思表示行為,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如簽訂契約)之意旨。
3.經查,○○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政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二等郵局(下稱「各等郵局」)及郵件處理中心,各等郵局及郵件處理中心均設有人事及會計單位,有該公司組織規程第11條及第12條、該公司各等郵局及其所轄支局組織要點第2、4、6、9點及該公司郵件處理中心組織要點第4點規定可稽。次查,各等郵局及郵件處理中心均持有由郵政公司(總機構)所製發之圖記,均得以各該組織本身名義對外辦理招標、決標、簽訂契約等採購事宜,足認該等組織均得就權責事項以本身名義對外為一定意思表示之行為。則依據本部前揭函釋意旨及印信條例規定,各等郵局及郵件處理中心應屬本法所稱之公營事業分支機構,是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信託。